有毒气体探测器和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详细

工程部电气仪表管理文件

标 题 :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颁发部门 :工程部

编 码 :THGC-003-01

制定日期: 2021年09月


1.目的: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中毒等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在公司内使用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设施的区域。

3.责任:

日常巡检、管理、报修由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设施装设属地部门负责,工程部负责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设施维护保运、定期检查,安环部负责定期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内容:

4.1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设施,是指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控制主机(下文简称主机)、LEL点型可燃(有毒)性气体探测器(下文简称探测器)、气体报警控制器BB-7(下文简称控制器)及相应的管线等。

4.2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设施装设属地部门(下文简称属地部门),是指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设施安装设置地的使用部门。

4.3日常巡检管理,是指每天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设施的完好性、完整性、正确性、可用性进行检查确认。

4.3.1完好性,是指设备工作运行状态和LED显示正常。

4.3.2完整性,是指设备外观完整,安装牢固,防爆软管连接牢靠、无破损。

4.3.3正确性,是指设备标识挂牌正确。特别是经维修的设备,检修验收要检查标识挂牌齐全,设备点位与点位图相符。

4.3.4可用性,是指设备处于待命状态,随时能发挥赋予的作用。

4.4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4.5探测器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的规定。

4.6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台帐,检测点分布图、回路图、校验记录、重大缺陷记录等资料。

4.7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监控室是掌握探测器动态及发现警情的重要位置,是整个厂区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监控管理的心脏。

4.7.1监控室实行全天24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

4.7.2监控室的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高度的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

4.7.3值班人员在监控室不准吸烟、喝酒、会客,不准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7.4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其他轮值人员顶替并做好交底后方可离开。

4.7.5监控室各操作部位和显示部位每日做一次目视检查。

4.7.6监控室的设备外观应干净、整洁,标识清晰。

4.8 当现场LEL超标时,探测器会发出声光报警,现场作业人员应迅速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置(包括未发生险情时,设备复位;发生险情时,组织处置并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等)。

4.9由于通讯原因,现场探测器声光报警、就地控制器报警、监控室的主机发生报警之间会有一定时差。现场探测器声光报警最灵敏,就地控制器响应次之。当监控室的主机发生报警时,值班人员立即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和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和属地管理部门必须立刻去现场查看。如现场初步查看没有发现险情时,属地负责人还必须组织人员仔细查看现场,经属地和安全管理人员确认无险情后,通知值班人员消除报警,并在报警处置记录表签字确认;现场一旦发现险情,安全管理人员和属地管理部门必须立刻通知安环部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10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发生报故障时,值班人员无法排除时,由值班人员通知工程部。工程部应该立刻派人去现场查看,检查,维修,排故或联系第三方技术人员前来检查维修。

4.11对于有些故障由于条件限制无法短时间处理的,需要办理报停手续。

4.12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设施需停运、拆除、增加,由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设施装设属地部门申请,安环部批准后由工程部安排具体施工、作业等。

4.13探测器传感器不得进水,如果意外进水,则要重新更换传感器。

4.14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探测器。如需检修时,应先确定周围空气中不存在可燃气体后,才能开盖调校。

4.15属地管理部门应该安排专人对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设施进行日常巡检管理;

4.16工程部应该每月安排专人对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设施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备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17为了取得满意的检测效果,仪器应定期标定。一般标定周期为三个月;

4.18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业机构对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19安环部应该定期组织检查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 20安环部和工程部应该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5.相关支持性文件

5.1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版)

5.2 GB50493-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5.3 KS-3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用户使用说明书》

6.相关记录

6.1《报警处置记录表》

6.2《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设施检查表》

6.3《可燃气体探测器点位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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